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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证人出庭保障机制(4)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据湖南省某基层法庭反映的材料,1995年该法庭审结的民事经济案件88件,总共使用证人证言408份,只有6人出庭。”[15]窥一斑可见全豹,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的低出庭率已经使证人证言这种证据形式几乎处于无所作为的状态。在我国民事诉讼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变的历史性变革中,应该为当事人搜集、提供证据创造充分的程序保障,在证人制度方面,应该为当事人创造提供出庭证人的保障机制。同时,如果证人不出庭接受询问、质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证明力可想而知,加之我国对书面证言的规范宽疏,因此伪证出现率比较高。每次司法改革的背后,总是蕴藏着一场程序理念的革命。这样的理念:证人是当事人的证人,但法律和法院应为证人出庭创造完善的保障机制,正在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一套以传唤、利导、强制为基本环节的证人出庭保障机制应该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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