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法律选择时间上,本条未作规定。按照对条文的一般理解,我们可以对本条中的选择时间做以下的初步分析:
首先看选择的开始时间:由于该条规定了可以选择的法律仅为法院地法,而在一般情况下,在侵权行为发生前,法院地是不清楚的、待定的。因此,选择应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行为发生后,法院受理案件前,法院地仍然是不确定的。双方对于法院地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任何的了解,所以协议选择法院地法的可能性基本为零。按照这种推理,当事人实际上对法律做出选择的时间始于法院受理案件之后。
对于选择的终结时间,本条未作规定。该问题将在下文中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其他国家国的立法情况与比较分析
下表是对四十个国家和国际条约中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之立法规定或示范法的分类数据。为了分析和讨论的方便,作者将有关的立法规定进行了分类。分类标准包括立法时间、是否做出了以下有关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法、侵权行为结果地法、二者冲突时的解决方法、双重准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分类规定、共同属人法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之所以采用这些分类标准,主要在于作者考虑了他们能够较好地从宏观上展示各国在侵权法律适用上的主要做法,以及能够从时间的进展上较好地说明一些发展趋势。做这种分类的目的在于作者试图探求其中的特点、发展趋势和一些规律性的认识,并对涉及本条文的问题在这种宏观的环境下进行比较分析。有关的数据见下表:
表一、侵权行为冲突法列表分析国家/类别 时间 行为实施地法 行为结果地法 二者冲突时的优先问题 双重准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侵权行为分类规定 共同国籍/住所/惯常居所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布斯塔曼特法典 1928 Y
泰国 1939 Y Y
希腊 1946 Y
埃及 1948 Y Y
台湾 1953 Y Y
马达加斯加 1962 Y
哈萨克斯坦 1964 Y Y Y
捷克 1964 Y Y
中非 1965 Y
波兰 1966 Y Y
法国 1967 Y
葡萄牙 1967 Y Y Y
美国Rsmt 2nd. 1971 Y Y
阿根廷 1974 Y
阿尔及利亚 1975 Y Y
民主德国 1975 Y Y Y
约旦 1976 Y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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