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 1978 Y Y Y
匈牙利 1979 Y Y Y Y
布隆迪 1980 Y
土耳其 1982 Y Y Y Y
南斯拉夫 1982 Y Y Y Y
秘鲁 1984 Y Y Y
瑞士 1987 Y Y Y Y Y
日本法例 1989 Y Y
魁北克 1991 Y Y Y Y
罗马尼亚 1992 Y Y Y Y
蒙古 1995 Y Y
越南 1995 Y Y Y
意大利 1995 Y Y Y Y
列支敦士登 1996 Y Y Y
路易斯安那 1997 Y Y
突尼斯 1998 Y Y Y Y Y Y
委内瑞拉 1998 Y Y Y
白俄罗斯 1999 Y Y Y Y
联邦德国 1999 Y Y Y Y
澳门 1999 Y Y Y
也门 Y Y
阿联酋 Y Y
注释与说明:1、Y=作了相关规定。
2、作了相关规定,但又有所不同的作者进行了相关的注释(详见各注释)。
(一)总体性分析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做以下的总结:
(1) 从时间排序上看,各国对于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越来越细致、完备。
总结这一规律是为了更好的说明采用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可能将成为侵权领域法律适用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19世纪20年代至60年代初,对于侵权的法律适用各国的主要规定是侵权行为地法与双重限定原则,且很少的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地。60年代至70年代末,共同属人原则被引入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领域。美国的《冲突法重述》(第二次)还首先在侵权领域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80年代至90年代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各国对于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进行了区分,并规定了二者产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法。90年代至今的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更加的细致、完备,不仅对总体性的规则做了更完备的规定,而且还对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专门规定。
(2) 侵权行为地法仍是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范
从上述列表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每个国家均规定了侵权行为地法。之所以总结这种普遍做法,作者主要是为了在后文中分析将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侵权领域的法律适用是否会对这一基本原则产生冲击,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该原则。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自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被视为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其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戴赛的“既得权说”都强化了这一准则。美国冲突法革命虽然是从批判侵权行为冲突规范过于僵硬为起始的,但侵权行为地法在革命中提出的各种学说中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无论是风靡全球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还是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卡弗斯的“优先选择说”、莱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巴克斯特的“比较损害方法”,都对侵权法律冲突中的侵权行为地给予了一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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