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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81条评析——侵权法(7)
www.110.com 2010-07-09 17:20

第一,在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地、双方共同住所、惯常居所、共同国籍国等位于不同的国家,法院地可能又是其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地法与其他可能适用的法律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那么当事人完全有可能协议选择法院地法。在这种情况下,协议选择法院地法所能起到的作用更多的是简化法官判定法律适用程序。

第二, 法院地法与其他可能适用的法律在侵权认定以及损失分担、限额的规定规定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仍然有可能协议选择法院地法。这种情形更加普遍,因为各国对于侵权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

下面,我们在假定双方当事人均为理性人,即追求自我利益、效用最大化的情况下,分析各地侵权法律之间的冲突情况,以及它们对当事人选择法院地法的影响。我们分析的主要是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地法的诱因,采用了博弈论及经济学视角。其中,表二主要分析了在假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行为结果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法院地为其中之一,两地在侵权的规定上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地法的诱因,以及我国草案第9编第78条对第81条实际作用的限制。表三重要分析了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侵权行为,在双方具有共同国籍或住所、惯常居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法院地法)的可能性,以及第82条规定的严格的双重准则对第81条的影响和限制。

表二、协议选择法院地法可能性的举例分析之一

冲突类型/相关法律 侵权行为实施地法 侵权行为结果地 不直接适用对受害者有利的法律时选择法院地法的诱因 适用对受害者有利的法律的情况下选择法院地法的诱因
无过错责任 NY YN 加害人无过错N N
YN NY 加害人有过错Y Yˉ
赔偿数额较高/低 Y N N N
N Y
共同过失责任 YN NY 受害人无过错Y Yˉ
NY YN 受害人有过错N N

注释:法院地假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地之一。“N”为“No”,“Y”为“Yes”。

在假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行为结果地位于不同的国家,而法院地又是其中之一的情况下,上表分析了在规定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前后,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地法的可能性。从上表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只要两地的法律在无过错责任、赔偿数额与共同过失责任之一存在不同的规定,不论加害人有无过失、受害人有无共同过失,适用对受害者有利的法律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双方选择法院地法的诱因,因为受害人缺乏与加害人协商的动因。但如果不直接规定适用对受害者有利的法律,那么在两地赔偿数额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双方仍不能协议选择法院地法。两地如在责任规定上不同,如果加害人有过错,双方仍可能选择法院地法;如果加害人无过错,则不可能选择法院地法。两地在共同过失责任上规定不同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无过失,那么双方仍可能协议选择法院地法;如果受害人有过失,那么选择法院地法的可能性很小。通过上述两种情况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在侵权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地法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规定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基本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地法的可能性。而如果两地的法律不存在冲突,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地法除了能起到让法官更加轻松地判定应适用的法律外,起不到其他任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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