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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81条评析——侵权法(6)
www.110.com 2010-07-09 17:20

草案第八章关于侵权法律的适用一般规定中的第78、79、80条,所提供的所列的可能适用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侵权行为结果地法、当事人共同国籍或住所、惯常居所地法,以及与侵权行为有更密切联系的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营业地或其他连接点聚集地法。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三条款所提供的可能适用的法律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而第81条所提供给当事人进行选择的法律并未超出该范围,因为超出该范围的案件,我国的法院受理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因此选择我国法律的可能性也很小。

(2)瑞士

《瑞士国际私法典》第2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的瑞士法院或主管机关。”根据该条款,瑞士法院地是被告住所地,可能也是侵权行为地,或者双方共同住所、惯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该法第3条规定:“法律未作其他规定的居住在国外的瑞士公民如在居住国内无法提起诉讼或根据各种情况在该地进行诉讼似乎是不合理的,则可以向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的瑞士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在存在管辖权的消极冲突的情况下,对于涉外侵权案件瑞士法院也可以受理。在这种情况下,瑞士为原告的国籍国。因此,瑞士采用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地法的冲突规则所能给当事人提供的可能适用的法律为:被告住所地法、原告住所地法、侵权行为地法或者双方共同住所、惯常居所、共同国籍国法。

(3)突尼斯

《突尼斯国际私法典》第5条:“突尼斯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同样具有管辖权:1关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诉讼,损害或引起该责任的事实发生在突尼斯境内的。”根据该条款,瑞士法院地是侵权行为实施地。第3条: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在突尼斯,则不论当事人的国籍如何,对于在他们之间发生的民商事争议,突尼斯法院均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住所地可能也是原告的住所地,而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在突尼斯境内,原告为外国自然人或,法院地法同时也是侵权行为地。第4条:“如果当事人各方指定由突尼斯司法机关管辖,或被告对此予以接受,突尼斯法院有权管辖,除非争议的客体是某项位于突尼斯境外的不动产的物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地可能是侵权行为地,双方共同住所、惯常居所地等。所以,突尼斯采用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所提供给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地法的范围也是相当广泛的。

(二) 当事人选择法院地法的可能性

当事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存在协议选择法院地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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