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给付法是社会保障法的主体部分,国家通过给付法的实施,最终实现社会保障的目标,使公民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给付关系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保险给付,使遭遇风险的公民得到了补偿;救济给付,使陷入贫困中的公民得以维持社会最低生活;优抚给付,使社会有功人员和承担社会特殊责任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待遇和保障;福利给付,使公民的基本生活有质的提高。
社会保障争议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保护公民的社会保障权,限制社会保障权的不正当行使;保证国家、用人单位、个人履行社会保障义务,杜绝社会保障领域的违法行为;保证社会保障方面的争议能够得到公正的调解、仲裁和审判。
社会保障行政法产生于社会保障事业的需要。社会保障,总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施行的。由于其施行范围广,施行内容繁多,施行与否事关重大,为了从行政上保证社会保障立法得到实施,国家必须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由此产生了社会保障行政法。
社会保障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社会保障管理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的层次、结构、管辖范围和权限,行政工作人员的招聘、培养、考核机制等,通过立法予以确定即形成社会保障行政组织法。有关缴费、给付申请、查询等行政手续方面的立法,有关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立法,有关社会保障行政争议和诉讼方面的立法,都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的法律规范。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计账规则、统计方法、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发放办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构成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为保证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能够严格地执行和实施,监察管理机构在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有无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行为,需要进行社会保障的行政监督;对基金筹集、管理、发放过程实行同步监督,形成基金监督,对此进行立法形成社会保障行政监督法。总之,社会保障行政组织法、基金管理法、行政监督法构成了社会保障行政法体系。
四、社会保障基本法律关系的实现以社会保障行政法的实施为前提
给付关系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如前所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但是无论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用人单位、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还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经办具体业务时与社区、工会、金融系统等发生广泛的委托关系,其发生的目的都在于形成一种给付关系,即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能够履行给付义务,公民可以享有给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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