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在反复调查的基础上,首先于春节后在河南省淮阳县进行了试点,然后对全国的政策进行了新的设计和调整,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在中西部地区,如果认为还不具备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可以停止这一制度,另外实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
第二,不以627元的贫困线来确定各地的贫困人口,因为有的地方一个县都是低于贫困线的农村人口,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这一标准来确定民政救济人口,而是按照“不救不活”的标准来确定贫困人口;全国不确定统一的贫困线标准,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的发展程度极不均衡。
第三,贫困人口的确定标准具体化,主要是三类人:一是从严格意义上不能达到“五保”条件但生活极为困难的鳏寡孤独人员;二是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家庭;三是患有大病而又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家庭。这三类人员客观上比较容易确定,没有争议,有着明确的标准。
第四,对“不救不活”的救助对象一律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登记造册,规范管理。
第五,对农村特困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即按照w月给以一定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标准,定期发放救济物资。这样的规定,比较适合中西部农村的实际,对于经济上还不太发达的地区,可以较快地以较低的标准对所有急需政府救济的特困户给以规范的救助。这一制度与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有明显区别的,它没有确定明确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不计算工资或者收入,又不实行差额救助,也不一定要按月发放,还有实物发放,因此这样的制度便于普及,也便于操作,从而可以较快地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2003年春季,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对农村的特困对象进行了全面排查。这次排查,使得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对于需要救济的农村特困群体有了比较具体的了解,从而为地方政府的贫困救助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当然,由于“非典”的影响,这次全国性的排查被耽误了一定的时日。但是,无论如何,全国民政系统发现,农村的特困人口特别是“不救不活”的人口,并没有超过3000万人,实际上在2000万人左右,低于过去农村贫困人口高于城市贫困人口的估计。此外,通过调查对农村救济标准也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看出农村的救济标准要远远低于城市。这样,无论是人口数量还是救济资金,农村救济的压力都要低于城市。也正是基于这一判断,民政部才下定决心,在全国统一要求向特困户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并开展比较规范的救济。
- 上一篇: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 下一篇: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
相关文章
- ·农村低保户如何办理社会救助证
- ·完善全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 ·农村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
- ·农村社会救助中的作用空间
- ·对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 ·制定农村社会救助法的议案
- ·新疆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 ·加强农村社会救助
- ·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
- ·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 ·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待完善
- ·努力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 ·新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思考
- ·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目标
- ·中消协建议加快建立完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垫付3天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新规公布
- ·西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日渐规范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
- ·厦门市正式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立首次注入50万元
- · 加强农村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