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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社会救助法》立法工作(3)
www.110.com 2010-08-12 14:13

  三、在《社会救助法》立法中应改变“重实体,轻程序”或实体与程序混为一体的中国立法惯例。

  在《社会救助法》出台的同时,就应充分考虑其在程序上的特殊性要求,完成社会救助的程序性规定。在程序规定中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的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核准程序、组织管理人员与机构、经费管理与支出渠道以及因社会救助引发的行政、司法程序和仲裁帮助程序等。尤其要完善由于社会救助法律行为所引发的行政、司法和仲裁程序。各级司法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独立的社会保障司法审判庭、行政仲裁庭,专门审理和受理公民认为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案件和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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