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社会救助法》立法工作(3)
www.110.com 2010-08-12 14:13
三、在《社会救助法》立法中应改变“重实体,轻程序”或实体与程序混为一体的中国立法惯例。
在《社会救助法》出台的同时,就应充分考虑其在程序上的特殊性要求,完成社会救助的程序性规定。在程序规定中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的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核准程序、组织管理人员与机构、经费管理与支出渠道以及因社会救助引发的行政、司法程序和仲裁帮助程序等。尤其要完善由于社会救助法律行为所引发的行政、司法和仲裁程序。各级司法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独立的社会保障司法审判庭、行政仲裁庭,专门审理和受理公民认为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案件和仲裁申请。
- 上一篇:厦门市社会救助与立法研究
- 下一篇:社会救助及其立法
相关文章
- ·中消协建议加快建立完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西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日渐规范
-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 ·社会救助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 ·对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 ·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 ·《社会救助法》立法的条件
-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将制定社会救助法
- ·天津市民政工作多途径关注民生社会救助标准持
- ·社会救助立法的几点思考
- ·社会救助立法的一般指向
- ·社会救助及其立法
- ·厦门市社会救助与立法研究
-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
- ·社会救助立法的一般指向
- ·中消协建议加快建立完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西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日渐规范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 ·垫付3天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新规公布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