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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润迅通信发展公司汕头公司诉潮州市生生科(3)
www.110.com 2010-07-10 13:48

 

一、被告潮州市生生科技有限公司应付还原告寻呼机台费224983.20元。

二、被告潮州市生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备售寻呼机60部(具体型号为:A王二型5部、进取八达6部、领尚9部、A王14部进取288型5部、快译通7部、进取200型6部、八达F200型1部、大井2208型3部、火凤凰4部)。

三、原告应返还被告潮州市生生科技有限公司押金10000元。

四、上述第一、三项相抵后,被告潮州市生生科技有限公司应付还原告款项214983.2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潮州市生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本诉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生生公司负担5400元,收取反诉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生生公司负担6000元。上述本诉和反诉受理费已由原告和被告生生公司分别预交,本院不另作收退。双方当事人应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本院转还预交受理费的当事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许良群

审判员   林瑞鑫

审判员   翁广秋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泽芬(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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