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案例 >
一起赔偿额超300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2)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事故发生后,张毅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烧伤整形科进行治疗。诊断为:"1、面部双手瘢痕挛缩畸形。2、鼻背瘢痕。3、上下唇外翻瘢痕挛缩畸形。4、小口畸形。5、双耳缺损。6、双手爪形手。7、面部瘢痕挛缩畸形。8、颈部瘢痕挛缩畸形。9、双眼瘢痕外翻畸形色素沉着。"2004年8月20日,张毅至上海市长征医院就诊,诊断为:"1、面部疤痕挛缩。2、双下睑外翻及闭合不全。3、鼻背疤痕。4、上唇疤痕。5、下唇疤痕。6、小口畸形。7、双耳缺损。8、右手爪形手,疤痕挛缩。9、右手1、3、4、5指间关节僵硬,屈曲畸形。10、左手爪形手,疤痕挛缩。11、左手1-5指指间关节屈曲畸形,关节僵硬。12、左、右手虎口挛缩。13、颈部疤痕挛缩。"


    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委托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毅的伤残等级、医疗依赖、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进行了法医学鉴定。(2005)徐中法司鉴字第27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被鉴定人张毅。1、其容貌重度毁损为三级残。2、双手十指功能完全丧失,为四级残。3、肢体瘢痕面积达体表面积20%以上,为九级残。鉴于双手功能严重受损,患者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均需他人护理,翻身及自我移动一定程度受限,为二级护理依赖。残疾用具及继续治疗费用:1、头部疤痕;2、眉毛再造;3、内眦赘皮开大术;4、下睑外翻矫正术;5、鼻缺损;6、上下唇外翻矫正;7、口角开大术;8、双侧外耳缺损;9、面部疤痕;10、胸、腹部疤痕(3处疤痕);11、会阴部疤痕;12、爪形手;13、大腿疤痕(双侧);14、小腿疤痕(左侧)。手术费用大约 1146000元。另外耳支架20000---25000元。扩张器共应用53只,费用20000元左右。外用药物疤痕敌需680000元以上;弹力背心、颈套、护腕等需100000元以上;手功能锻炼器械及理疗费用,大约50000-100000元;康瑞宝医药治疗需460000元。"

    上述事实,有(2005)徐中法司鉴字第27号《法学学鉴定书》、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区分局(泉)公消认[2004]第6号《火灾原因认定书》、(泉)公消责[2004]第6号《火灾事故责任书》、原告张毅的病历病情证明、护理人员误工证明、记载张毅事发后身心受到损害的录像、图片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州友谊宾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违规操作,致使原告张毅人身受到损害,是造成张毅损害后果的全部的、直接的原因力,故友谊宾馆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原告张毅烧伤后的伤情及其所蒙受的痛苦,经其提交的视听资料以及法医学鉴定结论证明,其状惨不忍睹。虽被告有积极救助之行为,亦难以减轻其责任。根据上述情节及被告履行能力,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张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关于后续治疗费,虽然被告对(2005)徐中法司鉴字第27号《法医学鉴定书》提出程序异议,且认为鉴定的金额超出实际需要,但无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友谊宾馆支付原告张毅营养费3718元、护理费47521.05元、后续二十年护理费185240元、后续治疗费2531000元(含耳支架费用)、残疾赔偿金164863.6元。以上款项合计2932342.6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友谊宾馆支付原告张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1300元、保全费1852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318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连同案款一并交付原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