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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忘取卡 银行保安“掏空”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在银行自动柜员机转账后忘了取银行卡,银行保安竟监守自盗,趁机取走23万元存款逃逸。为此,储户将银行和保安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其损失23万元及利息。

  储户忘取卡保安取走

  2007年9月25日11时多,何先生在深圳罗湖区一家银行自动柜员机转账,成功后忘将卡取走。银行当值保安罗某看到卡还在就继续操作,迅速将卡更改密码并将卡取走。由于自穿保安服,不方便作案,便打电话给自己的弟弟将卡内的钱转走,随后其弟弟将何先生卡内的18万元取出,罗某当天中午逃离银行,与其弟将剩下5万元取走。

  中午何先生吃饭时发现银行卡不在钱包内,便想到有可能还在银行内,于是电话查账,发现被盗后立即报案,警方将罗某弟弟抓获,罗某逃逸。2008年8月13日,罗某的弟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状告保安公司与银行

  经查,罗某是某保安公司派到银行任职保安。在保安公司和银行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中约定,保安如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保安公司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发后,何先生将银行和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损失23万元及利息。

  但银行方面认为,何先生损失应由作案人罗某承担,何先生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保安公司则辩称,罗某兄弟所实施的均是个人行为,依法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保安公司不是罗某兄弟的共谋,不是侵权人,无须为犯罪行为承担后果。

  银行保安公司负全责

  日前,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何先生在柜员机转账后忘记将卡取出,罗某作为银行保安,也属于银行工作人员,在发现时负有提醒义务,但他不仅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还与他人合伙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何先生损失。银行作为用工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的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保安公司作为派遣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和保安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罗某兄弟追偿损失。

  该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何先生损失23万元,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银行、保安公司均不服,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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