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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新的证据规则(2)
www.110.com 2010-07-27 17:28

  第三节 新的证据的抗辩规则

  当事人的对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为体现此当事人的对等原则,在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的同时,也应当赋予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进行抗辩。《民诉证据规则》第45条的规定,即体现了上述原则精神,理论上可以称之为新的证据的抗辩规则。但《民诉证据规则》没有明确限定在哪种程序中可以进行抗辩,如何抗辩。从《民诉证据规则》规定新的证据的内容排列和逻辑结构来看,对新的证据提出反证或者抗辩,应当理解为只要一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二审程序中或者再审程序中提出了新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均可以适时地提出反证或抗辩。这也是为了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需要。

  当事人提出反证或抗辩,一般是三种途径,一是对对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进行纯粹证据上的防御,即从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明力等方面发表意见,进行抗辩,否定该新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二是自己提出相反的证据,达到推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或者推翻该新的证据本身;第三,也可以从新的证据本身是否属于新的证据类型,是否具有新的证据特征上来说明该证据不构成新的证据,从而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排除,不予适用,即不作为裁判的依据。

  人民法院对于何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的期限,《民诉证据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对于合理期限的解释,《民诉证据规则》没有做统一明确的规定,这就赋予审理案件的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作以下限定:对于一审程序中提出的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抗辩的合理期限一般应确定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即相当于一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时间。主要考虑新的证据与对新的证据的抗辩是相互依存的,同时也是诉讼平等原则的一种体现;对于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抗辩的合理期限应也相应的确定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对于不需要开庭的,在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后,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二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要求,确定一个对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提供意见或者举证都比较适宜的期间,一般审判实践中都是指定在7至10个工作日为宜,具体时间由法官自由裁量后予以确定。而对于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准许并依当事人的申请调取的证据,因这类证据要求在开庭审理之前提交,所以当事人对这类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的时间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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