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的思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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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参见史尚宽著:《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268页。
[⑦]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物权 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 版,第40页。
[⑧]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 版,第4页。
[⑨] 参见许明月,李东方著:《公民的物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1页。
[⑩] 法国学者一般把对物权当成物权的同义语;在德国学者眼中,对物权相当于支配权。关于对物权的详细讨论,参见尹田:《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尾注(8)。载于《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卷第二辑。
[11] 准不动产主要指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价值较大的动产,因其在法律适用上多准用不动产的规定,所以有学者称其为准不动产。参见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1 版,第135页。
[12] 参见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1 版,第50页。
[13] 参见李锡鹤:《对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物权化的思考-兼论物权与债权之区别》,载于《华东政法学报》2003年第3期。
[14] 参见高富平著:《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60~63页。
[15] 永租权为他物权,优帝一世时,合并永佃权和永租权为一,统称永租权。参见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第1版,第415页。
[16] 学者多将物权的特征与效力分别论述,笔者以为二者是共通的,均是物权的定义推衍的产物。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中,可以更清楚地认识物权的特征。关于二者的区别,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466~468页;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 版,第18~19页。
[17] 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5页。
[18] 有学者对排他性作不同界定。详见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1 版,第42页。
[19] 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有认为只存在于物权与债权之间,有认为限于物权与物权之间,通说认为两者均包含。
[20] 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10页。关于此观点,还可参见王泽鉴著:《民法物权 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 版,第62页,脚注(2)。
[21] 参见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1 版,第317页。
[22] 参见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第1版,第415页。
[23]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物权 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 版,第154页,第173页。
[24]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物权 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 版,第60页。
[25] 参见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 版,第16页。
[26] 参见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 版,第17页。
[27] 台湾地区理论界和实务界已接受设立用益物权时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的区分。1981年台上字第453号判例明确区别“约定设定不动产”的债权契约和“设定抵押权”的物权契约。参见王泽鉴著:《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 版,第264页,脚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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