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的思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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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附属物权,无法证明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优先于债权。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参见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1 版,第84页。
[29] 但是舟桥谆一认为土地借用人所具有之权利,是请求土地贷与人允许其使用土地之请求权,而土地之现实利用,不过系贷与人履行其允许使用土地之债务所生之反射效果。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5页,脚注(2)。
[30] 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86页。
[31] 关于物权变动模式问题,请参见王轶著:《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其中“模式论”部分所述甚详。
[32] 参见杨志杰:《租赁物权化的检讨-挑战传统债权物权分野》载于//home.kimo.com.tw/yangjames2000/lawpaper/property.htm.。
[33]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 版,第38页。
[34] 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45~46页。
[35] 转引自杨志杰:《租赁物权化的检讨-挑战传统债权物权分野》载于//home.kimo.com.tw/yangjames2000/lawpaper/property.htm.。
[36] 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47页。
[37] 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44页。
[38] 参见齐树洁,王建源:《论20世纪民法的发展趋势》,载于《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1期。
[39] 参见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1 版,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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