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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鑫帝洲贸易商行非法销售假酒
www.110.com 2010-09-17 17:41

  2008年1月,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厦门鑫帝洲贸易商行位于思明区文园路61号之126的经营场所查获367瓶假冒酒,假冒品牌涉及“五粮液”、“剑南春”、“金门高粱酒”、“贵州茅台”、“轩尼斯”、“芝华士”等名酒。厦门鑫帝洲贸易商行的销售假冒酒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擅自使用他人的单位名称、特殊标识酒行为。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没收厦门鑫帝洲贸易商行未售出的367瓶假冒酒,对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126888元罚款,对其擅自使用他人的单位名称、特殊标识酒的行为处以人民币76132.8元。

  律师点评:注册商标、厂商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服务的重要标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明确禁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则对相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在本案中,经营者销售假冒酒的行为侵犯了相关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此同时,经营者销售假冒酒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购买了假冒酒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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