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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例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刘广照,化名孙强,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垦利县五强物资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台前县侯庙镇刘庄村。2005年1月2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2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东营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张继孝,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5)44号书指控被告人刘广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05年10月 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广照及其辩护人张继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2月12日被告人刘广照、武守举(在逃)办理了孙强和张洪超的假身份证,并分别以孙强和张洪超的名义注册成立垦利县五强物资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强公司),公司成立后,刘广照、武守举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铁粉购销业务,按照预先分工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活动。自2004年3月至5月,按照1.5%的比例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共虚开进项废旧物资发票 13098767.14元,抵扣税款1309876.71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7份,作废16份,共计虚开金额10562650元,税款 1373144.50元。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广照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广照提出'其不懂发票业务,受武守举安排'的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系,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4年2月12日被告人刘广照伙同武守举(在逃)共同商议到东营市垦利县成立公司以虚开发票为手段赚钱。为逃避打击,二人办理了假身份证,刘广照化名孙强,武守举化名张洪超,并以孙强和张洪超的名义共同注册成立五强公司,孙强(刘广照)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刘广照、武守举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铁粉购销业务,按照1.5%的比例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后又按4%--5%的比例向他人收取开票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钱财。自2004年3月至5月,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废旧物资发票13098767.14元,抵扣税款 1309876.71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7份,作废16份,对外虚开金额10562650元,税款1373144.50元,他人利用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373144.50元,至侦查终结前有1000374.1元未追回。分述如下:

  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

  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照1.5%的比例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共虚开13098767.14元,抵扣税款1309876.71元。

  1、2004年3月份从聊城市开发区聚鑫再生资源公司虚开票号为0044178、0044180两份废旧物资发票,金额共计1474964.7元,抵扣税款147496.47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1)五强公司2004年3月份记账凭证证实2004年3月份五强公司购入铁精粉1943.3吨,付款 1474964.7元,抵扣税款147496.47元。(2)票号为0044178、0044180的废旧物资发票两张证实五强公司让聚鑫再生资源公司为其虚开的发票情况。(3)号码为00097398的银行汇票一张证实出票人为西安东晟物资有限公司的该汇票经多次背书后转让给五强公司,金额为120万元。(4)聊城市开发区聚鑫再生资源公司收款单两张证实该公司收到五强公司的铁末款,共计1474964.7元。(5)五强公司入库单两张证实五强公司虚构的铁精粉入库数量等情况。(6)聊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说明一份证实聊城市聚鑫再生资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业务员均不知去向。(7)聊城市聚鑫再生资源公司的明细账及现金账、废旧物资发票的记账联及收款凭证与五强公司的账目相互对应一致。

  2、2004年4月份从东营市腾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虚开票号为0017758-0017762五份废旧物资发票,金额共计4433600元,从济宁市鸿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虚开票号为0017906-0017925、0017928-0017951共44份废旧物资发票,金额共计 4270002.44元,4月份共抵扣税款870360.2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1)五强公司2004年4月份记账凭证证实2004年4月五强公司从东营市腾飞公司购入铁精粉6800吨,付款 4433600元,抵扣税款443360元;从济宁鸿顺公司购入铁精粉6363.64吨,付款4270002.44元,抵扣税款427000。24元。 (2)号码为00097398的银行汇票一张证实出票人为西安东晟物资有限公司的该汇票经多次背书后转让给五强公司,金额为120万元; 号码为00337545的银行汇票一张证实出票人为徐州市众大金属有限公司的该汇票经多次背书后转给五强公司,金额为130万元;另有银行汇票一张证实出票人为广东华嘉物资有限公司的该汇票经多次背书后转给五强公司,金额为400万元。(3)中国工商银行的转账支票及腾飞公司进账单一张证实五强公司转给东营市腾飞公司6万元钱,用于购买废旧物资发票。(4)五强公司入库单9张证实五强公司虚构的从东营腾飞公司和济宁鸿顺公司购入铁精粉的入库数量等情况;。 (5)票号为0017758-0017762的废旧物资发票5张证实五强公司让腾飞公司为其虚开的发票情况; 票号为0017906-0017925、0017928--0017951的废旧物资发票44张证实五强公司让济宁鸿顺公司为其虚开的发票情况。(6)东营腾飞公司的收据证实收到五强公司的货款30万元;济宁鸿顺公司的收据证实收到五强公司的货款银行汇票400万元。(7)东营市国税局的证明及公安机关的证明证实腾飞公司购销中使用的西安、徐州、常州等地的银行出票的汇票均系伪造,腾飞公司未经营过铁精粉业务。(8)证人张明启、张世荣、李乐安、王玉和的证言均证实腾飞公司从未经营过铁粉业务,该公司的账目也系假账。(9)济宁市公安局的说明一份证实济宁鸿顺公司法人刘庆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逃走,刘庆芳的身份证系伪造,其真实身份无法查证。(10)济宁鸿顺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刘庆芳的身份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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