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例(3)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照伙同他人,以虚开发票赚钱为目的成立公司,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并在此基础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1373144.50元,他人利用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373144.50元,扣除已补缴税款及五强公司所交税款,至侦查终结前仍有1000374。1元未追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系从犯'及刘广照提出的'其不懂发票业务,受武守举安排'的辩护及辩解意见,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广照伙同武守举以虚开发票赚取钱财为目的,共同商议、共同出资成立五强公司,并在公司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不同的分工实施犯罪,对所得钱财共同支配,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广照案发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七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广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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