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997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路的芜湖市物资局大楼,采用上述方法潜入后,撬开楼内的芜湖市金属材料总公司硬质合金部、芜湖市生产资料总公司、芜湖市恒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单位的保险柜,从中窃得人民币7,500余元。
8、1998年1月3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徽省贵池市翠微路的池州地区长途电信线务局,采用上述方法潜入后,撬开该公司财务室的保险柜,从中窃得人民币7,000余元。
9、1998年1月14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徽省贵池市九华路2号池州地区物资局大楼内,采用上述方法潜入后,撬开楼内财务室保险柜数只,从中窃得人民币1,600元、国库券18,000元,计价值人民币19,600元。
10、1998年1月22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路的铜陵市粮食局(饲料)公司,采用上述方法潜入后,撬开该公司财务室的保险柜,从中窃得人民币3,000余元。
11、1998年1月22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徽省铜陵市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经贸部,采用上述方法潜入后,撬开该经贸部财务室的保险柜,从中窃得人民币11,000余元。
12、1998年2月10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江苏省淮阴市石码头小学,采用上述方法潜入后,撬开该校财务科的保险柜,窃得人民币15,000余元。
13、1998年2月26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徽省巢湖市,潜入安徽省巢湖地区物资集团总公司大楼内的该局财务科、巢湖地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地区物资建材总公司、巢湖地区拍卖行、巢湖地区物资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单位,撬开上述单位财务室的保险柜,从中窃得人民币9,800余元及饰品等物。
14、1998年3月某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潜入合肥轴承总厂,撬开该厂财务室的保险柜,从中窃得人民币3,000余元。
15、1998年3月某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徽省合肥市的合肥市肉联厂(现更名为合肥美食家食品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方法潜入后,撬开该厂财务室的保险柜,从中窃得人民币16,900余元。
16、1998年4月21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徽省蚌埠市凤阳东路,潜入蚌埠市肉联厂,撬开该厂财务室的保险柜,从中窃得人民币15,000元。
17、1998年6月1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潜入南宁合成纤维厂,撬开该厂财务室的保险柜,从中窃得人民币20,000余元。
18、1998年8月30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江苏省杨州市,潜入杨州市第一中学,撬开该校财务室的保险柜,从中窃得人民币7,400余元。
19、1998年9月中旬某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徽省淮南市,潜入安徽省淮南煤矿宾馆,撬开该宾馆财务室的保险柜,从中窃得人民币10,000余元。
20、1998年9月下旬某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徽省淮南市陈洞路,潜入淮南市灭火机厂,撬开该厂财务科的保险柜,从中窃得人民币13,000余元。
21、1998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江苏省南京市的南京肉类联合加工厂,采用爬水管、撬窗等方法,潜入该厂财务科,撬开室内的保险柜数只,从中窃得人民币30,000余元。
22、1998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江苏省镇江市东方路,潜入镇江市肉联厂,撬开该厂财务科的保险柜,从中窃得人民币100余元。
23、1998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江苏省无锡市锡澄路,潜入无锡市肉联厂,撬开该厂财务科保险柜,从中窃得人民币50余元。
24、1998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北路,潜入物资局大楼,撬开楼内马鞍山市金属材料公司财务科、马鞍山市机电设备公司财务科的保险柜,窃得人民币30,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25,620元的西铁城牌、英纳格牌手表共计43块,合计价值人民币55,620余元及移动电话等物。
25、1998年12月下旬某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潜入柳州压缩机总厂,撬开该厂财务科的保险柜,从中窃得集邮册5本。
26、1998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白沙大道,潜入南宁麻纺织厂,撬开该厂财务科的保险柜,从中窃得人民币27,800元,及戒指数枚等物。
27、1999年1月8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大道,潜入江西八一麻纺织厂,撬开该厂财务科的保险柜,从中窃得人民币7,000元。
28、1999年3月1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徽省宣州市第二中学,采用上述方法潜入会计室后,撬开保险柜,窃得人民币50余元。
29、1999年3月10日,被告人陈锡伟、韩储俊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杨浦区四平路2727号,潜入上海市申波通信四平路专卖店,撬开店内保险柜,从中窃得人民币1,900元、价值人民币94,667元的移动电话44部、寻呼机8只及充电器等,合计价值人民币96,567余元。陈、韩两人将移动电话等销赃给夏永平等人。
30、1997年8月17日,被告人陈锡伟携带上述作案工具,窜至本市虹梅南路的上海华兴商厦,撬窗入内,从商厦内属上海福赐通信实业公司乐乐经营部窃得移动电话1部、寻呼机49只,价值人民币34,980元及香烟等物。所窃寻呼机等销赃给被告人夏永平等人。
31、1998年1月上旬某日,被告人陈锡伟伙同他人携带上述作案工具,窜至安徽省安庆市马山宾馆,采用撬门方法进入该宾馆财务室,从保险柜等处,共窃得人民币1,100余元。
32、1997年10月间,被告人韩储俊伙同他人携带上述作案工具,窜至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的溧阳市木材公司,采用撬窗等方法进入该公司财务室,从保险柜中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
此外,被告人陈锡伟于1999年2月间,在得知王惠德(另行处理)有一把自制钢珠电击手枪后,向王提出借用该枪,王于当月将该枪借给了被告人陈锡伟,并由陈带至暂住处藏匿,后该枪被公安人员从其暂住处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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