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相比较,诚然能产生一定的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但由于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存在着仍 然生存与已经自然死亡两种可能性,所以,两者之间亦有明显的差别。一是宣告死亡是基于一定条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从法律程序上对其予以 确认而发生的结果;而生理死亡结果是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脑功能停止等生理表征的结果。二是宣告死亡并非人的自然生命的终止,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拟 制死亡,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具有可逆性;而生理死亡结果是人的生命的自然终止,不具有可逆性。三是宣告死亡只是在法律上解除了公民人身或者财产关 系,一旦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法院宣布撤销宣告死亡后,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恢复其原来的人身或者财产关系。而生理死亡结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恒定的、确 然的,只要自然死亡,与其有关的所有法律上的人身或者财产关系均予以彻底消灭。四是宣告死亡是以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不向法院申请。而生理死亡结果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一种客观事实,与死者的利害关系人主观意志的选择无关。
正由于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存在着仍然生存与已经自然死亡这两种可能性,因此,宣告死亡只能是属于私法范畴的制度,是为了善意地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关系等法 益而在法律上拟制的一种制度,是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的私权保护制度。其仅在民法领域中具有意义,而不能将其作任意扩大的解释或者推定。效力适用范围应严格 限制在私法领域,而不应及于领域和行政法领域,不能取代被宣告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公法关系。就本案而言,宣告吴加洪死亡,并不能 阻挠公安机关对吴加洪的继续追捕。吴加洪归案后,利害关系人不提出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民法院亦可通过程序予以撤销。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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