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案例 >
本案被告的行为是抢劫、敲诈勒索还是寻衅滋事(2)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第三,从本案的发生地点来看,都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且有第三人在场。由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 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不避讳有第三人在场。敲诈勒索行为人以索取财物为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或 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本案的第1、3项事实,虽然在犯罪动机上不如第2项事实那样被告人是以无理取闹、横行霸 道为犯罪动机表现得明显,进而罪动机上不易区分是敲诈勒索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但是,第1、3项犯罪事实都是发生在公共场合,而且有第三人(饭店老板杨 某、被告人王某同村村民张某)在现场劝解,被告人并不采取隐秘的方法,持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相反,被告人丝毫不在意现场有多少人,他们要向被害人显示 “实力”,摆摆“威风”,其主要危害性在于破坏公共秩序,因此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而且,两被告人又具有多次实施的严重情节,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罪。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