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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盗车能否以转化型抢劫定性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案情简介]

2006年5月2日15时10分许,唐某伙同邓某(在逃)窜至某街道严某家后门处欲 将严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价值3000元的越野摩托车盗走,刚发动摩托车即被晏某某等人发现,唐某驾驶所盗摩托车逃跑,晏某某等人随即报警并开摩托车追赶, 当唐某驾车逃至某大桥边时,由于车速太快,车开进了路边的排水沟,唐某从车上摔了下来,追赶的摩托车随即赶到,唐某见追赶的人气势汹汹地向他跑来,就把自 己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摸出来,拿在右手,对追来的人说:“兄弟伙算了嘛,该啷个处理就啷个处理”,追赶的人说:“不得行”,于是他们就抄起树枝、石头来 追唐某,唐某见状就跑,跑了200米左右就被追上拦住,唐某见跑不掉,就把弹簧刀丢地上,跪在地上向追赶的人求饶,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就把唐某带到派 出所。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在驾车逃跑途中由于车速太快开进了路边的排水沟,唐某从车上摔 了下来,追赶的摩托车随即赶到,在这种情况下,唐某实际上已经无法占有盗来摩托车,就是说,其盗窃行为客观上已经无法完成,属盗窃未遂,因未达到数额巨大 (一万元以上)的追究标准,前行为不构成犯罪,后续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转化型。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持弹簧刀威胁追赶的人员,只是怕被追赶的人殴打,目的不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唐某刚发动摩托车即被晏某某等人发现,唐某驾驶所盗摩托车逃跑,并在逃跑途中持弹簧刀威胁追赶的人员,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我国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理论上的转化型抢劫罪。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从主观上讲。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 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被夺回;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以及一般公民的等;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实施 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证据。本案唐某持弹簧刀威胁追赶的人员,其辩解只是怕被追赶的人殴打,实际是为了逃脱、抗拒追赶人扭送,其辩解不成立。

二是要注意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是否也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问题,目前最普遍的有两种观点:有的认为前提条件是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说是前行为构成犯罪,才 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对本案持第二意见的同志就是这种观点;有的认为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不必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只要先行实施盗 窃、诈骗、抢夺罪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应当按刑法第269条定罪。笔者认为最后 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在解释上既不与立法规定明显违背,同时也不致于放纵某些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扒窃被发现后,暴力威胁或殴打、刺伤受害人、群众的,即使 其扒窃的数额未达到的追究标准,也应按转化型抢劫罪论处。本案唐某盗窃未遂,因未达到数额巨大(一万元以上)的追究标准,前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持 弹簧刀威胁追赶的人员,如果这种行为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是放纵了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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