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廉政账户”的刑法思考(3)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第五,“廉政账户”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历史上,儒家学说特别是孔子就反对“不教而诛”,这就是倡导一种“教育感化为先,法律制裁殿后”的思路。事实上,在解决反腐败的问题时,这种思路还是有它一定的合理性的。它体现了政府的亲和力,按照我们执政党的话语讲,就是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一种爱护、挽救。
第六,“廉政账户”是一项低成本的反腐败措施。当事人主动、直接把钱缴到账户里,就避免了国家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侦查,解决问题的效率比较高。在现代社会,任何一项制度设计,都要考虑到它的成本与收益的问题。从法经济学的立场分析,评价某项制度的优劣的重要标准,就是看这项制度运作成本的高低。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更要考虑到这一问题。[4]
其二,“否定说”。在廉政账户刚出台之时,就遭到了许多人的极力反对,认为这项制度弊大于利,它会给“反腐败”工作增加难度,而且它带来了一些“尴尬”的法律问题。综观各种反对意见,集中反映在以下几点:
(1)“廉政账户”为行贿受贿者解除了“后顾之忧”。
理论和实践中有人认为,“廉政账户”的设立虽然动机没错,但是这种制度不可避免地会给某些行贿或受贿者以可乘之机,他们完全可以先实施贿赂行为再说,如果一旦被人发现,则可以迅速地利用“廉政账户”加以解脱。正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样,对于贪官来说,有了“廉政账户”,又多了一把“保护伞”,一旦有风吹草动或苗头不对,他们就把“吃”下去的钱“吐”出来,或抢在组织调查之前往“廉政账户”里“放点血”,仍可视为主动拒礼拒贿,这样便可安全过关,高枕无忧。[5]许多人认为,在贿赂面前,不是收受就应该是拒绝,态度应该是泾渭分明。但是有了“廉政账户”以后,鱼和熊掌便可兼得,收受贿赂者便心安理得了,有的甚至有恃无恐了。因为有“廉政账户”一些人便吃下了定心丸:收了礼金后上缴“廉政账户”,自己仍然被认为是廉洁清白的,至于早缴迟缴、全缴少缴,那只有个人的党性和为人了。[6]
还有人认为,“受贿”行为与“行贿”行为、“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密切联系的。我们可以假设将不正当收入存入“廉政账户”的人并没有受贿的故意,但不能因此而排除送礼者也没有行贿的故意。如果对存入“廉政账户”的财物可以不问其由来,那么不仅有可能使受贿者逃脱法律责任,同样也“肯定”让那些行贿者逃脱了法律责任,这也就使得他们有可能因此而有恃无恐,更大胆地用金钱来谋取不当利益。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廉政账户”可真的成为贿赂犯罪的名副其实的“保护伞”了。
(2)“廉政账户”并不能减少反腐倡廉的成本。
理论和实践中有人认为,从表面上看,“廉政账户”的设立确实为国家的国库增加了收入,而且也免去了司法机关的介入,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节省许多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从实质上分析,由于“廉政账户”事实上可能为腐败分子开脱罪责,因而其必然会使腐败分子心存侥幸,从而进一步助长腐败现象的发展。就此而言,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违背的角度看,“廉政账户”这一反腐败举措的成本太大了。有人进一步提出,设立“廉政账户”者虽然引入经济的考虑,但是并没有把投入和产出,或者说制度成本和实施后果,全面准确的计算出来,或者提供一个量化的标准。在这样一种前提缺失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很难让人信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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