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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思考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概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死刑的存废以及死刑制度的取向一直都是理论上和立法上的热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些部分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这正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介绍和分析,以求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进而对现行死刑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以为某种借鉴。
  
  本论文从结构上讲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先,从死刑的概念、基本特征、功能等方面论述了死刑的基础理论。随后,通过保留死刑、限制死刑、死刑执行三方面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予以介绍。进而,对我国的死缓制度、经济犯罪等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一些完善措施。
  
  学识所限,欠缺之处在所难免,望不吝赐教。
  
  正文一、 死刑概说

    (一)、死刑的概念何为死刑,是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问题。对于死刑的概念,不同的法学家根据某一方面有不同理解。较通用的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1笔者采此观点。“死刑”英文为Todesstrafe;punishment by death;death penalty或capital punishment,即最大、最重的刑罚。因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故又称生命刑。因生命是人的存在方式,是人身一切利益和权利的载体,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故死刑也称极刑。
  
  (二)、死刑的基本特征由于死刑也是刑罚方法的一种,则其必然具有刑罚方法的一般特征,但同时死刑也具有其有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独特的规定性和固有特征,本文着重从后者予以论述。
  
  在所有的刑罚方法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最大的严厉性无疑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基本特征。死刑独特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

    1、 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在当今社会,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但是在这一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对于个人的意义又是不同的,有的可有可无,人们很少行使,有的重要无比,须臾不可缺少,如人的生命权利。众所周知,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权利的,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
  
  刑罚的属性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而这种惩罚最终又归结到对犯罪分子某些权利的剥夺上,某种刑罚所剥夺的权利愈多及对个人愈重要,这种刑罚便愈严厉。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是,一旦适用死刑,犯罪分子不仅丧失了最重要的生命权利,而且依附于生命权利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有相对独立意义的权利也基本上都不存在。因此,相比财产刑、自由刑等其他刑罚方法,死刑无疑是最严厉的。
  
  2、 死刑对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是最大的判处刑罚势必会对犯罪分子造成某种痛苦,同时其痛苦的大小也因刑罚方法的不同而异。一般来讲,这种痛苦是与刑罚的严厉程度成正比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愈严厉,犯罪分子所承受的痛苦就愈大,反之就愈小。
  
  死刑给犯罪分子施加的痛苦是其他刑罚方法所望尘莫及的。死刑的适用便意味着犯罪分子生命的终结,面对这一可怕的后果,任何一个有理智的犯罪分子都会产生强烈的恐惧感。故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3、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来讲是不可逆的犯罪分子一旦被适用死刑,欲恢复执行前的状态是绝无可能的。这源于生命的不可恢复性,生命一旦丧失便意味着永远丧失。而财产刑可以通过返还财产,自由刑可以通过释放来弥补,对死刑来讲,这种挽回是不现实的。基于这一特性,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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