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的展望——兼论国际刑事法院(7)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3.基本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欠缺。
国际刑事法院虽从机构设置上看属于超国家的机构,但其毕竟是各主权国家合意的结果。“具体而言,所要设立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必须既能适应于采用询问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又要满足于采用发现和提供证据程序的英美法系国家。同时,国家间还必须就犯罪的定义、国际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证据制度等达成一致。” 为实现这一目的,各国可以就犯罪的定义、国际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证据制度等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详细、明确地规定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宪章内,以免使用过程中发生分歧,但在各国、各法系之间找到共同的基点,一致的思想,恐怕要需要太久的时间。国际社会也可以在国际刑事法院宪章内只提及可管辖的国际犯罪的罪名以及程序、证据和实体法方面的最基本原则,其余留给法官依照国际公约、国际习惯、一般刑法原则、国际判例等去发展、创造 .但是这种方法同样存在一定问题,因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必由各国派员组成,因而在说明和解释国际犯罪定义,适用有关原则、程序和制度方面,必然会发生分歧。在某些情况下,为保证国际刑事法院运行,难以避免就某一案件、某一问题让步、妥协的情况,因而也就不可能期望其象国内刑事法院一样运作。无论如何,国际刑事法院不是国内刑事司法系统,其运作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可以说,只要有主权国家存在,国际刑事法院就不能完全脱离国家的束缚,就不能具有完全的强制性,也不能完全取代国内刑事司法系统在遏制国际犯罪方面的作用。因此,现代国际社会一方面要积极行动起来,从保护国际共同利益的大局出发,让渡一部分对国际犯罪的刑事司法权于国际刑事法院,树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威,另一方面,则不要对国际刑事法院寄予过多的期望,接受其有一个逐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可以想见,国际刑事法院的前进道路会充满曲折,但国际刑事法院会在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则是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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