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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犯罪记录的缺陷与完善(4)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四

    以上详细地分析了报告犯罪记录制度缺陷和功能缺陷,但并不等于说报告犯罪记录制度一无是处,相反,如果正确加以运用,它还是有一些积极作用的。正象刑法学上旧派与新派各有优缺点最终走向折衷一样,报告犯罪制度也有利有害,对此,单纯的肯定或否定,都不是正确的选择。为了克服报告犯罪记录制度的短处,发扬其长处,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是指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之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罪及刑的刑法制度[10](P.711)。前科消灭制度的发源地是法国。它产生于17世纪后半叶的法国,而且是在君主赦免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国王的赦免行为,被处罚者在服刑和赔偿之后,可以从不名誉的污点中解放出来[7](P.509)。后来,其他国家也作了相似的规定。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第一,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是与无产阶级实现人类自身彻底解放的伟大历史使命相一致的。无产阶级不但要推翻旧社会,而且要建立新社会,不仅要改造客观世界,而且要改造主观世界。欲对曾经犯罪的人主观世界进行改造,仅仅依靠惩罚、限制权利还不够,还必须依靠奖励制度,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第二,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也为预防犯罪的客观规律所要求。一般说来,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守法意识的加强,刑法一般预防功能就会减弱;同时随着对犯罪规律的揭示,预防犯罪由单一地依靠刑罚向综合地运用社会、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各种手段发展,犯罪预防的有效性就会增加。刑罚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地位开始下降。另外,由于科学手段不断引入刑事领域,大大提高了再犯预测的准确性,从而为个别预防提供了科学依据,使得个别预防的地位上升。因此,个别预防强化,一般预防弱化,应是一个发展趋势[4](P.345)。当一个有前科的人已经完全改恶从善时,如果再对其进行个别预防,则是没有效益的;同时,进行个别预防,等于是对有前科的人的行为做重复评价,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第三,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符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曾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应从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任何“左”的或右的政策,都不会取得很好的效果。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并得较大发展,尤其是20多年来的现代化建设,人们的物质财富比较丰富,思想意识已有较大提高,对犯罪分子进行报应的观念跟从前相比不再那么强烈;另一方面,由于多种原因,人们现在的法律观念、权利意识还比较缺乏,尤其是一些执法官员违法执法的行为还相当普遍,风俗习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人们的影响还是根深蒂固[11](P.124)。在这种情形下,建立前科制度既能使有前科人免受偏见与歧视,又能很好保卫社会。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也是可行的。国外前科制度都规定了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罪质条件、刑罚条件、时间条件、悔改条件和程序条件。另外还规定了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主要有:(1)法律评价的改变。将罪刑记录一并注销,当事人在法律上视为未犯过罪的人,任何人不得对其进行歧视。(2)合法权益的恢复。前科消灭后,应当立即恢复当事人因犯罪和存在前科丧失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3)社会生活的保障。消灭前科后,当事人在就业、入学、担任公职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待遇[12](P.684)。只要我们认真的总结国外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符合我国的前科消灭制度应该会被建立起来的。

    [参考资料]

    [1] 陈兴良。 刑法的价值构造 [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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