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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康社会私有财产的刑法保护(3)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孟子》曰:有恒产者有恒心。孟子所说的这个“恒产”,是指“稳定的私产”,他认为假如没有稳定的私有财产,一般人便会心神动摇。没有稳定的资产作为生活保证,却又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恐怕只有贤达之人才能做到。一般的民众,一旦心神动摇,便会放纵、骄奢、奸诈、欺骗,无所不为。等到这些人犯了罪,然后国家用刑罚惩罚他们,等于国家用罗网故意引导民众而捕之。因此,贤明的君主为人民大众创造稳定的产业,使他们上可以俸养父母,下可以养活妻子儿女。好年景终年丰衣足食,坏年景也能免于冻馁死亡,才能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在当代中国,对私产的充分保护与经济社会的稳定是密切相关的,而恒心说到底就是信心,对自己的信心、对社会的信心。一般来说,一个没有信心的市场必然是一个容易产生动荡的市场,而民营企业家没有恒心,对财产缺乏安全感,也就难以真正解除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防止或消弭物质冲突,增进社会的平安与和谐,同样要求对私有产权的明确和保护。当人们没有财产可以丧失的时候,更易于投入对抗的、非建设性的冲突;对于一个有产者来说,在一个混乱的社会,所经受的风险要大的多。如果社会中私有财产得到明确界定和保护,社会中大多数人都拥有财产,那么人们就会养成靠投资和学习增进其财产的习惯,社会就更加易于处于和平有序状态。

  3、私有财产权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如果我们要探寻私有财产权的根本内涵,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它的本质是一个关于正义的规则。私有财产权的明确界定和法律制度的严格保护,需以正义为前提。关于私有财产与正义关系的论证,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葛得文、罗尔斯等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观念上的探讨。其中,罗尔斯的正义观最具有代表性。他提出了两项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私有财产与正义是息息相关的。在一个没有明确界定私有财产权的国家里,不可能有正义。

  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权,使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保护是生产和竞争的发动机,它能够确保市场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的增长,是社会向前的动力。它能促使社会财富由无效领域流向有效领域,由低效率领域流向高效率领域,使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化,使财富的社会效应最大化。与公共财产权相比私有财产权往往具有更为明确的利益动机和监督成本。激励约束机制,使得私有财产更容易实现经济目标——利益最大化所隐含的效率的提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遵循的原则。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能既能体现正义又能提高效率。

  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订后要求各部门法作出相应的修改,而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刑法正是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法和保障法。其补充法的地位表现在刑法是对不服从第一次规范(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所保护的利益进行强有力保护的第二次规范,[5]其保障法的地位体现在刑法上是运用强有力的刑法措施保障其他一切法的制裁力量。[6]

  三、刑法保护私有财产的逻辑起点与路径选择

  (一)刑法保护私有财产的逻辑起点

  1、刑法应当平等地保护公私财产

  市场经济是平等竞争的经济,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使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首先要使它们处于平等的地位。市场经济就是全体国民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三资企业、个体户等经济组织形式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经济,各个经济行为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上应当享受平等的待遇。同时,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刑法作为法治的重要一环,对各市场主体理应建立起平等保护的刑法观。首先,必须破除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让位于国家利益的传统观念。有一句为世人熟知的西方法谚讲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7]这句话的意思表明,哪怕在一个君主统治的非民主国家里,居民个人所有的住房和土地,风雨雷电这种自然现象可以进入,但国王却不能随意进入。享有一国之尊的国王尚且不能随意进入私人领地,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和保护程度可见一斑。在我国,党的十六届三种全会也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这种思想的提出正是“人本主义”的体现,是对传统的国家本位观念的改进。换言之,私有财产是不容侵犯的,即便在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也不再是无偿的牺牲,而是有取得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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