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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野里主、客观主义与人权(4)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其实,关键问题还在于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石。刑法的人权保障离开了罪刑法定就等于空谈,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探索刑法中的各项制度如何才能更合理,更符合公平、正义,更具人性化,但离开了罪刑法定,这一切只可能是美好的愿望。这并不是在过高得估计罪刑法定对刑法的影响,而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本身具有更多的暗语,它意味着公平的社会契约,正义的社会基石,法治的社会文明。

    当我们放眼于整个人类的思想舞台审视曾经影响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学说时,我们固然可以确立它们基于不同立足点和文化价值的独特性,以及它们执着于某一内在要素所表现的片面性。但是,我们更多感觉到的则是人类对于自身生命的真诚关心和对于理想人格自由境界的不断体悟和不懈追求。

    注释

    [1]参见 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2]参见 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10页,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3年版。

    [3]简论人权 万斌 载浙江大学学报&nbsp1995年3月。

    [4]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

    [5]论人权的本原 李步云 载政法论坛&nbsp2004年3月。

    [6]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融合 周光权 载江苏社会科学&nbsp2003年第2期。

    [7]菲利著 郭建安译《实证派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nbsp2004年1月版。

    [8]注解:其实,虽然刑法领域谈论人权的主要旨趣不在于此,这应该是刑法存在的本身意义,但是如果刑法的这一本身价值没有得到很好实现,那么一味提倡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对于平常人来说未尝不是一种悲哀。

 孙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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