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的历史沿革来看。
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英国大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内国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英国大宪章之后,伴随人权思想的展开,该思想传到美国。其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为“对任何人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法国刑法典则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未规定之刑罚处罚之”。再看中国,中国近代刑法之父沈家本在1910年的《大清刑律》中曾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而且在1996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形成的《刑法总则修改稿》中规定“对于行为时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最后还有费尔巴哈的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从以上各国各界的表述来看,这些表述都强调了保护人权优先的理念,都和我们国家现行的表述不同。
最后,从我国的现行法治实践来看。
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法治事业刚刚起步,“罪刑法定原则”又刚刚确立不久,虽然我国在人权保护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立法﹑司法中对人权的保障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最近的众多冤案,最轰动的一个就是湖北佘祥林冤案。要改变这种现象,牢固树立立法﹑司法的保障人权的理念最为关键。以后我们更应加强人权保障,更应在刑法中确立这种保障人权的刑法优先保护地位,而这一理念就体现在罪刑法定原则里,就依赖于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给司法实践中侵犯人权以任何借口。
四、结论
所以,我们认为这一条应改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或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参考书目:
1.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2.《刑法纵横谈》(总则部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广州市中山大学法学院·崔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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