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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罪的法理学分析(3)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与立法与司法实践相一致,正统的刑法理论对婚内强奸也持否定态度。80年代中期以前的权威著作中对这一问题存在盲区。(注:例如1984年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1984年高铭暄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刑法学》等。)这一盲区本身表明,强奸罪的主体排除丈夫是“自然的”、“不言而喻的”。进入80年代末、90年代以来,研究者的视野开始触及这一敏感区域,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主流思想仍持否定说。(注:参见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陈兴良主编:《刑事疑案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等。)有研究者指出不能以婚姻完全排除性行为的非法性。但同时作者认为并非所有的婚内强奸均以强奸罪论处,从作者列举的应定强奸罪的情况看,只包括流氓强奸、帮助他人强奸妻子、认识错误、当众强奸等极端情形,一般意义上的丈夫强奸仍然是豁免的。(注:参见鲍遂献主编:《刑法学研究新视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2页以下。)

    三、比较法的视角

    在全球化的今天,他国的经验或许可对我国的立法选择提供一个有益的视角。

    与东方一样,古代西方的妇女也处于男子的压迫之下。妇女是男子监护的对象。在罗马法上,妻的地位与子女相同。即使在以自由、平等为口号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及其后的300多年内(如果从1640年英国革命起算的话)这一问题仍然是社会和法律的盲区。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刑法,无不或明或暗地实行丈夫豁免原则。

    然而,在20世纪行将结束的今天,西方主流社会已成功地走出了“丈夫豁免”这一最后的维持野蛮性行为的黑暗阶段。这只是近20年的事。这一目标的实现经过了暗中排除大夫豁免到明确废止丈夫豁免原则。这里的“暗中排除”是指通过制定“家庭暴力法”,对婚内强奸犯以家庭暴力罪予以追诉。这种做法实际上类似“法律拟制”手段,表面上婚内强奸不受处罚,但实际上却受到了处罚,只是罪名不同而已。

    最早取消丈夫豁免原则并对西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的是美国,其动力源于1960年代崛起的女权运动。虽然1868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已确立平等保护原则,虽然美国的家庭法宣称其核心是将宪法的平等保护权应用于夫妇双方,任何联邦或州的立法都不得拒绝男女权利平等。但是强奸罪的“丈夫豁免”却始终顽强地残存于美国的法律中。(注: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P1134.)直到1970年,妻子仍不可控告丈夫强奸,如果发生了暴力性行为,则暴力和人身攻击是合适的罪名。1978年的里道特案把公众注意引向婚内强奸问题。里道特被其妻控告强奸罪,但被判无罪。为消除对里道特无罪的怀疑,其妻与之和解并再度蜜月。

    作为过渡的是1980年美国模范刑法典。该法典曾倾向于将丈夫除外扩充到非婚同居,但最终承认在夫妻分居条件下的丈夫强奸罪。(注:[美]哈里。D.格劳斯:《家庭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英文版,第147页以下。)1980年,美国一妻子告丈夫强奸获胜。(注:高格:《比较刑法学》,长春出版社1991年版,第532页以下。)现在在美国,婚内强奸被起诉已无任何法律障碍。美国法律上实现由丈夫豁免到无豁免转换的办法有三种:(1)通过新的立法确定婚内强奸;(2)修改法律,消除丈夫豁免的规定;(3)根本否定有过丈夫豁免的法律。纽约上诉法院认为丈夫除外的法律是违宪的,不存在区分婚内强奸和非婚强奸的合理基础。到1993年,北卡罗来纳州成为最后一个废除丈夫除外的法律的州。(注:[美]哈里。D.格劳斯:《家庭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英文版,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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