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行医罪二审辩护词(2)
www.110.com 2010-07-22 11:41
由于被告人行为不是独立的行医行为,从来就没有行政及司法机关对她进行教育,责令她停止非法行医行为,因此对被告人郑献云而言,她根本就不存在屡教不改的情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故一审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宣告被告人郑献云无罪。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朱祖飞律师
200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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