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了发生在北大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北大医院)的一起本医院女教授死亡案,报道中提到,有三名参与死者治疗的实生没有行医资格,属非法行医。多家媒体遂以“学生非法行医治死老师”为题转载央视报道,一时震动全国。
然而,报道次日,北京大学即高调回应,否认对女教授的治疗中存在非法行医。同日,新闻办室针对此事发布公告称: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但同时要求北大医院针对临床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
11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副局长刘文秀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对于北大医院是否非法行医又提供了新的说法:一般医院如果出现没有取得国家执业资格的医生给患者看病,可以断定是“非法行医”。但是作为“教学医院”的北大医院,出现实习医生参与治疗情况,则可能是管理不严的问题。
11月5日,北大教授死亡案二审开庭当天,北大医院向媒体通报,再次坚决否认存在非法行医行为。同日,中国医师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称医学生、实习毕业生可以在老师、医师指导下参与医疗实践,这个过程是医学教育的临床实践,并不是“非法行医”。
11月10日,卫生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毛群安面对记者关于北大医院一事的提问,并没有正面回答北大医院是否非法行医,而是引用相关规定称,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生在指导老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行医。
至此,北大医院是否“非法行医”变得越发扑塑迷离,而此前在医疗界、法律界饱受的“非法行医”定义本身,也再次通过一起极端事件进入公众视野。
此“法”非彼“法”
“女教授死亡案”原告王建国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发现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事出偶然,在妻子死亡两年之后,他在律师建议下,将妻子熊卓为病历上签署的名字分别输入卫生部网站的执业医师查询栏,结果发现有三个人的名字无法查到。
后经证实,三人皆为北大医院当时的实习医生,事发时均未取得执业医师证——我国内地医务人员行医的惟一合法证件。
1999年颁布实施的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而在对熊卓为的治疗中,三人均有参与,并在病历留下多处独立签名。
按照我国的执业医师制度,医生行医必须拥有两证,首先通过考试获得医师资格证,然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
后经证实,三人中有一人当时考取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但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另两人则两证均无。
王建国的代理人卓小勤因此认为,上述无证人员在对熊卓为的治疗过属非法行医确定无疑。
然而,对此本不应该存有争议“非法行医”,又缘何被北大医院、中国医师协会相继否认?
事实上,迄今并没有相关法律对何为“非法行医”明确定义。卫生部尽管屡屡发起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同样也没有以正式文件定义何为“非法行医”。人们习惯性地认为,非法行医只存在于一些江湖游医身上,而公立医院不存在“非法行医”。
北京律师陈志华认为,通常所说的“非法行医”,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另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第一次出现在国家法律中,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志华说,随着执业医师法出台,“非医行医”涵义也有所变化,非法行医除了可以指“非法行医罪”,也可以指违反执业医师法14条的行为。
非法行医“合法化”?
在央视熊卓为死亡案报道中,北京律师孙万军称,其所代理的三起患者状告北大医院的官司中,北大医院均存在无证人员行医现象,其中有一起参与行医的无证人员多达34人。而央视记者在暗访时发现,北大医院在报道前几天仍有此现象。
无执业医师证行医即视为违法行医,尽管这一点在法律界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同样无执业医帅证的实习医生行医如何定性,在卫生部门眼中却要复杂得多。
事实上,由实习医生行医引发的医疗纠纷存在已久。由于其特殊性,地方卫生局曾多次就相关问题向卫生部请示,而卫生部也曾多次作出批复。
2002年,卫生部在对河北省卫生厅的批复中提到,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2007年,卫生部又在对甘肃省卫生厅批复中称: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北大医院坚称该院当时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实习医生于峥嵘不存在非法行医,依据的正是2007年卫生部的这一文件。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卫生部颁布的上述两个文件,实质上为实习医生无证行医开了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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