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自诉 >
刑事自诉案件的种类
www.110.com 2010-07-22 10:52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