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自诉人虽然没有明确向法院提出撤诉的请求,但是在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时却拒绝出庭,这是否属于自诉人对诉讼的放弃与处分?对此刑诉法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也就是说,这种情况看作是自诉人撤诉,视为自诉人放弃了诉权。法院一般不再继续审理。但是在被告人要求继续审理时,法院应对案件继续审理。被告人所以要请求继续审理,很明显的是要求得到法院在对不正确的控诉所宣告的无罪判决中来恢复本身的名誉,而不是以撤消案件为满足。这种情况下自诉人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时,法院应缺席审理和作出判决。
(三)多个侵害主体与被害主体的诉讼处分权。
在实践中,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可能同时遭到两个以上的共同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被害人可否只对其中一部分人起诉,而对另一部分人不予起诉?在公诉案件中,法律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共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全面衡量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判定各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因此检察机关在时应查明有无遗漏需共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保证对他们一并提起公诉。而在被害人起诉的自诉案件中可否允许只对其中一部分人起诉呢?对此刑诉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从最高法院的规定可看出,自诉人的追诉权具有可分性的特点。这一特点表现为侵害行为可能是几个侵害人共同实施,而被害人只对其中部分侵害人起诉,对此受诉法院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对被害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在法院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被害人仍坚持原诉,法院应该允许。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就同一事实对前诉未涉及的侵害人又提起自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相关文章
- ·谈刑事自诉案件的几个问题
- ·论刑事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 ·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 ·刑事自诉案件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 ·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能否作为刑事自诉案件提
- ·检察机关如何对待自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
- ·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
- ·民族地区刑事自诉案件应强化调解为先的原则
- ·加强刑事自诉案件审理 营造稳定和谐社会环境
- ·刑事自诉案件疑难问题探析
- ·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可否提管辖权异议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
- ·轻微刑事自诉案件管辖上的弊端
- ·刑事自诉案件的种类有哪些?
-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标准
-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的原则是什么?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 ·刑事自诉案件“三难”现象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有关
- ·刑事自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