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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11)
www.110.com 2010-07-14 13:37

    综上所述,起诉书对王钦敏的定位是主观臆断多于对客观事实的公正分析,或者说是以他人的猜想作为对王钦敏定罪的依据,而不是以事实为依据。本人认为,王钦敏始终是一个打工者,即使在公司中也和一般员工的地位相同,只不过他离领导者近了一点,但保卫中央领导人的警卫战士的地位就比一般的战士地位高吗?谁都说不可以这么认为,因为岗位不同但职责相同,都是为了保卫祖国,王钦敏的情况也是这样。我们也可以看到,王钦敏享受的就是普通成员的待遇,他所拿的工资也和一般成员相差无几,除了保护张畏的安全和接受张畏的指派外,其余的事他一概不过问。起诉书对王钦敏的指控有许多疑点和矛盾,也不能有效地证明他是指挥策划者,且王钦敏从未亲自实施某一犯罪,因此将王钦敏列为主犯,实在偏重。公诉人在法庭上说王钦敏“拒不交待”,但首先公诉人要证明王钦敏确实做了,没有做的又怎么承认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法的重要原则,我们应该从客观事实入手,再依照法律,给王钦敏一个客观公正的定位,以维护被告人王钦敏的合法权益和体现法律的尊严。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

 

 

   浙 江 导 司 律 师事 务 所

 

     律 师:蒋 莹 磊

 

                                   200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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