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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2)
www.110.com 2010-07-14 13:37

 

2、      再让我们看一下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他们自己也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任何概念,许多人包括王钦敏只是为了谋生而去从事一份工作,这难道有罪吗?张畏的公司都是经过合法审批而开办的,到这样的公司内打工就是进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吗?现在找一份工作不容易,去苛求某某人事先对某公司或某个职位作深入的了解,这本身就不现实。王钦敏也兼做张畏的保镖,但法律没有规定做保镖的犯法的。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王钦敏与一些公司的保安都是有职业的,与公司签过合同,并且拿工资,都是国家颁发营业执照的正规公司的员工,起诉书认定王钦敏等人无业,本身就与劳动法相违背。为了保护公司的安全,叫来几个人值班,发一些服装等物品,找个地方让他们居住,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只不过他们把这个岗位的名称也叫作“保安”了,但这只是一种叫法,如果不叫保安而叫安全员,他们就不能保护公司的安全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此在“保安”这两个字上做文章是没有意义的。一个公司应该有招收员工的权利,也有将员工定一个岗位名称的权利,这是“企业法”或“公司法”所赋予的权利。即使保安的身份的取得是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但未经审批就成了黑社会了吗?一般的打工者也不会有这方面的经验的。在第二轮辩论时,公诉人认为张畏招收保安就是犯罪的目的性明确,而且又提到张畏说过招收保安是自己的事,从而推出这个“自己的事”就是犯罪的事,这不是十分荒谬吗?这里的逻辑错误我想连中学生也看得出。至于几个不是保安人员之人拿到的一些衣服、皮鞋和BP机之类的东西,则都是朋友之间互相帮助而得到的,也许是从张畏的公司所拿,但这也是违反公司纪律的个人行为,不能认为及证明是为了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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