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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8)
www.110.com 2010-07-14 13:37

 

1、   1999年3 月的招标一案,张畏说没有叫王钦敏带人,也没有谁说是王钦敏叫这些人到招标大厅外助威的,陈海勇说王钦敏叫他去打招呼也是片面之词,王钦敏也没有承认,故起诉书所述有失偏颇。

2、   1999年3月关于到上海准备斗殴一案,法庭调查中也未查清是王钦敏纠集40多人到上海的,没有谁说过是王钦敏叫他们去打架的;而所谓的张畏叫王钦敏送给陈美麟20万元钱更是没有任何依据,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出示的笔录,陈美麟提到是张畏叫姚建军给他20万元,是派驾驶员送去的,其它也没有看到什么证据。

3、   1998年6月提到的张畏率姚建军、王钦敏到陶刚正家的事情,本人不知道起诉书是否也将此作为王钦敏的一个罪行,如没有,则是否应当去除,以避免产生歧义。再则,王到现场后未说一句话,作为张畏的保镖,随其左右也很正常;而且这又是张畏的家事,王不可能插手;张伟新和陶刚正的纠葛,谁对谁错也说不清楚,张畏作为亲戚去出面调解也很正常。这种家事是否有必要把王钦敏列入而似乎又成了王钦敏的一个罪行,请法庭考虑。

4、1998年12月的石粘夜总会事件,通过法庭调查可清楚的是王钦敏并没有带队和进行指挥,所有参与此案的人都没有说是王钦敏带队的;而且参与此案的人中有些是蒋京伟一边的人,王不熟悉也指挥不动;王钦敏的朋友也没有谁说王钦敏是指挥他们的。如果说打个电话叫人就是指挥者,那么王正康就是指挥者,也应该定他是故意伤害罪。对于起诉书提到的“林恩波提着一袋刀子随王钦敏上楼”这一情节,则有很多漏洞,首先,林恩波有没有提一袋刀说法不一,其次,几乎每个参与此案的被告人都说是许多人一起到楼上的,没有谁跟着谁的事情。而王钦敏没有拿刀和参与伤人则是起诉书已经认定了的。

5、第一人民医院一案,本人已在法庭上多次询问数个被告人,都说没见到王钦敏,在公安和检察的案卷中,陈海勇、林恩波、江斌等参与此案的人都未曾提及王钦敏,王海江在最后陈述中也有相同的说明,既然如起诉书所述,王钦敏的地位如此重要,那些被告人会记得一些不重要的人而将这个重要人物忘记吗?事实上,王钦敏当时还在上海,根本不在犯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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