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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9)
www.110.com 2010-07-14 13:37

6、蔡建忠一案,前面已经提到过,江斌在法庭调查中已经说得很清楚,是江斌、潘根连与蔡建忠的个人恩怨而引起,与张畏和王钦敏无关,即使张畏说过要王钦敏去教训蔡建忠,也不能认定这是犯罪,因为说和做是两回事,江斌已经说是他们个人的事,有什么必要一定要把这事强加到张畏和王钦敏的头上呢?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本来就是脱节的,不能因为张畏说了一句话,就将以后所发生的事情都算在他的头上,如果说要把谁杀了,而那个人恰好第二天死了,就能证明是张畏叫人杀的吗?陈海勇说是潘根连跟他说是王钦敏叫潘干的,首先潘根连说的是否事实还没有得到映证,陈海勇也没有亲眼所见,而且象这种单一的又没有其它相应证据映证的口供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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