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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7)
www.110.com 2010-07-14 13:37

三、有关“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几点疑问

 

1、    起诉书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一些案件都列在了一起,本人感到很难理解,本人也很难分清到底哪一些是寻衅滋事,哪一些又是故意伤害,本人认为,一个行为,不可能既触犯寻衅滋事罪(特别是起诉书已经认定是“随意殴打他人”的前提下)同时又触犯故意伤害罪,而共同犯罪中的几个人在实施同一行为后,虽说有责任大小和行为轻重,也应当按同一罪名来定罪。因此,本人认为完全可能也应该把二罪分开来列,否则给我们的辩护也带来了困难,因为我们也不知道对于一个行为是以寻衅滋事罪来辩护好还是以故意伤害罪来辩护好。公诉人认为是我们不能看清楚,试问,我们凭什么去看清楚?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本来就有许多相似之处,只是目的和动机的不同,而且对于有些罪是定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辩护人与公诉人之间本来就有不同的意见,叫谁能去搞清楚呢?

2、现在只能凭本人的猜测来作分析。对于起诉书中所认定的王钦敏所犯的几起案件,石粘夜总会事件因为有人重伤,应该是属故意伤害罪,但没有人说过这次事件是王钦敏带队和指挥的,王钦敏没拿刀,也没有把谁打伤,是否要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王钦敏呢?作为纠集人的王正康就为什么没有定故意伤害罪呢?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事件,王钦敏根本没有参与;至于伤害贵都大酒店老板蔡建忠事件,本人想提一下,起诉书中提到是张畏指使王钦敏去教训蔡建忠,王又吩咐潘根连去办,但张畏说他根本没有指使王去办这件事,且没有他的命令王是不会擅自行动的,江斌说是因为他和潘根连个人恩怨而引起这次事件的,潘根连又另案处理,而且蔡建忠是王钦敏的朋友,在这种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否能认定王钦敏参与甚至组织指挥了这次事件呢?请法院明查!另外,象这种情况,是否应该定为寻衅滋事罪,本人还是有疑问。本人认为,所谓“寻衅滋事”,其犯罪的主要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或是为了开心取乐及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本案的起因是因为江斌与潘根连与蔡建忠的过节,不能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打人都是无事生非,因此,虽然王钦敏没有参与此案,本人还是认为此案定故意伤害比较准确一点。

 

四、起诉书认定的王钦敏所犯的罪行存在许多疑点

 

    起诉书所认定的王钦敏所犯的罪行应该都是通过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而来,但通过阅卷和法庭调查,本人发现起诉书所述的与许多被告人口供很不一致,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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