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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3)
www.110.com 2010-07-14 13:37

3、      起诉书之所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无非是有某些人三三两两地打过几次架,因为张畏等人涉及的经济罪案,即便证实是有,参与的也就两三人,最多也就是几个分散的团伙的共同犯罪,根本就不是组织犯罪。我们看一下起诉书所列的事件,涉及到“称霸”的,第一起企图伤害陈夏德和杨德明的案件和第三起准备上海斗殴的案件与称霸似乎很难联系起来,而且第三起案件是在上海发生,那么称霸一方中的“一方”是上海还是温岭呢?而一些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及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绝大多数只是几个人的个人恩怨所引起,并不是什么组织的的事情,是否一定要为了证明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把这些事情强行串在一起呢?本人还注意到,起诉书认定的主犯参与的案件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给人的映象似乎就是先把主犯定下来,再把主犯参与的案件强行搭配,从而形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而不管这起案件是因为什么原因引起。那么,他们与邻居发生的一般争执是否也应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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