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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告官第一案(2)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它所收取的费用应该用于行政事务的支出,而上述文件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主要用途是作为个体劳动者 协会的经费,这等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用国家所赋予的行政权力为一个社会团体以行政收费的方式强行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经费。该行为显然违背了《》和 《立法法》的规定,超越了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余永华经过调查发现,程元福所状告的鹰潭市月湖区工商局在对当地个体工商户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同 时,又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名义向个体工商户收取了会员费。

  “很显然,这是重复收费,因为根据我国有关社团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社团组织的经费主要是会员费。”

  而同时,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而 1983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规定》已于1998年12月3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7号文明令废止。

  “事实上,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的规定已明确,对非公有制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集资、罚款项 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在其他市场主体不收管理费的情况下所保留的具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带有严重歧视性的收费项目,根 据国务院发布的该项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显然不合法。”

  而经过调查,余永华发现,目前,我国除了北京、四川、江苏、浙江等少数省市已明确废止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收制,重庆市明确表示将于今年底前废止 外,全国大多数省市地区仍在继续征收该项费用,“一项从产生程序上就不合法的制度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仍在普遍适用,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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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23日,程元福诉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工商局一案在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面对原告的诉求,被告月湖区工商局答辩称,该局 行政处罚的依据是1983年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现在没有被明确废止,就应当继续适用,如果该局不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则是行 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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