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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告官第一案(3)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希望借助该个案推动我国尽快清理、修正、废止对个体劳动者的歧视性规定,是我们关注此案的初衷,”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夏霖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但进到此案中后我们发现,这项早应停止的收费制度仍在运行有其深层原因——相关部门的利益驱动。”

  夏霖认为,1998年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体系由原来的分级管理改为省以下垂直管理,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经费由国家财政拨 出,而省级以下由地方财政支出。但大多数省份的财政部门,没有完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来保障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经费,其原因之一就是认定基 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这块收入,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因此被纳入了财政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入预算盘子里,充作了应当由财政拨付的经 费。这样一来,实际上就是将工商机关监管所有经营者的成本让个体工商户来摊付,在税收之外做额外的贡献。

  而对个体工商户协会来说,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其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办公费用的主要来源,“行业协会组建初期都是以服务性为主,但只要依附在一定的行政机关身上,就会慢慢变质,不断试图扩展自己的可得利益领地。”

  “去年,在全国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共有2000多万户。每个个体户每年约交纳1000多元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也就是说,仅个体工商户管 理费一项,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收入总额就达200多亿元。”夏霖认为,如此巨大诱人的奶酪,才是诱使相关部门明知不合法,仍不愿放弃该项收费权 力的根本原因。

  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期间,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等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 文件, 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议案,该议案指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设立收取的理由、依据在时效上滞后,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今天早已不具备存在基础; 用途上不透明,政府部门有占用之嫌;征收过程名不正、言不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相悖;加剧了个体经营者的负担,有违各个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因 此,应尽快取消该项收费制度。

  2006年4月1日,北京市政府明确表示,今后北京将停止征收针对非公经济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之后,四川、浙江、重庆等地也相继作出回应。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行政收费的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行为,个体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对于一些地区以个体工商户协会会费(表面自愿,实则强制)名义收取的费用,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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