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可以使普通民众以较低之诉讼成本接近司法正义,有利于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随着法治的发展,当事人的诉权保障逐渐成为人权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普通民众接近司法、享受国家司法资源的有效尺度。因此,笔者认为,应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诉权的有效行使作为指导理念,并以此为切入点完善现行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真正实现有权利必有救济。
一、取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
我国《》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应取消案件受理费,即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免交案件受理费。主要理由有:其一,行政诉讼的正外部性(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他人或公共利益有溢出的效益)。行政诉讼制度承担着多重功能:解决行政纠纷,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保障当事人诉权而实现其实体权利为诉讼的首要和直接功能;通过审判过程和结果创制规则或判例,为避免或减少潜在的行政纠纷提供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附带功能;通过行政纠纷的解决消除社会冲突从而实现社会控制或维护社会秩序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间接和终极功能。此外,行政诉讼制度还承担着法制教育的功能。可以说,行政诉讼的受益人其实是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因此,国家应当代表社会公众承担主要的行政审判成本。其二,可以疏导公民依法维权。引导和鼓励行政相对人通过和平、理性的法律途径来解决与政府的行政争议,这符合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和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而取消案件受理费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消除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费门槛体现对公民行政诉权的尊重,鼓励和支持民众依法积极维权。其三,有利于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人民起诉公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法律不应设置诉讼费用障碍,这也是民主政府、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从现实可行性来看,我国的财政收入这些年大幅度增长,有能力拿出其中万分之零点几的财政收入来鼓励民众监督政府,改进政府工作。目前我国每年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多,全国总共就十万起不到,按照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每年全国法院收取的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不超过1000万元。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在行政诉讼中也体现明显,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一些中部省份,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较多,由于大量民事案件的诉讼费和当地雄厚的财政支持,取消行政案件受理费对法院没有丝毫影响,而在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很少,甚至有些基层法院行政庭无案可审,减少为数不多的案件受理费对当地法院也没有太大影响。
二、改革审理费用交纳方式
审理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应当向法院交纳的特定费用,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笔者认为,审理费用应改为被告方预交,诉讼结束后由败诉方承担。基本根据是:(1)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往往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在现有制度下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要先预交一笔不菲的诉讼费用。这样就导致以下两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一个是有些相对人无力支付这笔费用而无法维权;二是在执行难背景下,预交诉讼费用意味着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这种风险,不应该由行政诉讼中的弱势一方来承担。
(2)行政诉讼是审查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也是由被告承担,而审理费用主要就是法院调查取证的有关费用;因此该费用主要应由负举证责任的被诉行政机关预交。(3)由被告预交诉讼费用可以减轻原告的起诉负担,降低原告的诉讼风险,为确有胜诉可能的相对人提供诉讼便利,免除原告对诉讼执行的后顾之忧;还可以纠正被告对行政诉讼的怠慢态度,增加被告的责任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应诉。
关于诉讼费用的交纳方式也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规定:“进行诉讼之必要费用,院得定期命当事人预纳。逾期未纳者,由国库垫付,并于判决确定后,依职权裁定,向应负担诉讼费用之人征收之。”
三、实行诉讼成本单向转嫁制
在行政诉讼费用负担制度中,有必要实行诉讼成本的单向转嫁制,即胜诉的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必要的诉讼成本。原告胜诉意味着其合法权益确被侵犯和被诉行政行为确系违法。在行政诉讼中实行诉讼成本实行单向转嫁是非常必要且可行的,既能很好地体现行政诉讼费用的特色,也可以大大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但如果被告胜诉,原告也不应承担被告的其他诉讼支出。因为在现行制度下,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一旦败诉还要承担被告的所有诉讼成本,将给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并抑制权利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诉讼维权的积极性。
行政诉讼费用制度既关乎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护,也能体现立法者对于对行政诉讼的态度,如果立法者采取不鼓励甚至压制行政诉讼的思路,缩小受案范围、增加诉讼费用、提高起诉门槛,则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相对人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众的正当利益诉求就可能更多通过诉讼之外的其他途径甚至非法手段来表达,易造成上访洪峰、群体性事件等。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一直面临各种挑战和机遇。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行政诉讼受案数量并没有继续大幅增长,反而徘徊不前;但应该注意到,民众对行政诉讼制度还是寄予厚望,这正是行政诉讼制度健全完善的动力所在。若能准确理解宪法之精神及《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诉讼费收取规定之原意,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之接近司法的权利,鼓励民众通过合法途径监督政府,将为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注入新的活力。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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