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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难题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针对现实中行政诉讼“告状难”的现象,最高院专门发文予以解决,要求坚决彻底清除限制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土政策”,保护当事人诉权。

  昨天,最高院有关负责人就该院最新发布的《最高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下称《意见》)告诉记者,施行以来,法院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民意沟通信箱征集的意见看,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成为各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

  该负责人认为,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特点。也正是因为此,才出台了《意见》。

  一位法学家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认为,现实中,一部新的法律出台之后,一些地方会采用适应本地特点的“土政策”来规避其中的一些条款。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曲解法律法规,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

  《意见》强调,各级法院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强调“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其中规定,各级法院应“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要求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并明确,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

  《意见》特别明确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等几类新类型案件,要求依法受理。并要求依法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

  “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立案,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意见》强调,要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意见》还要求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监督,要求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

  针对这一规定,上述法学家认为“很重要,值得肯定”,因为现实中很多司法不公的问题的发生就是因为外力干预。最高院针对行政诉讼的这种规定应推广落实到整个司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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