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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政诉讼案应否受理(3)
www.110.com 2010-07-19 17:37

    审判实践中,运用《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其一,《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只溯及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日的1990年10月1日,因为《若干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当然不适用《若干解释》。但是,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二,2000年3月10日之前,人民法院根据《贯彻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以《若干解释》为依据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上述情况一般不发生在行政处罚中,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不送达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载明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救济的途径、期限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知道具体行政行 为内容一般发生于确权行为,比较普遍的是房产登记,有关权利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制定《贯彻意见》的时候,这种情况比较少,所以当时的司法解释《贯彻意 见》没作规定,当然,在2000年3月10日之前许多法院能够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灵活地运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护了相对人的诉权。本文中的 案例如果适用《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便不难作出应当受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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