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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探讨(5)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对于这两种改革的构想都有大刀阔斧之感,但是理论去指导实践还是有一段过程和一段距离,或许可以汲取两者中的精华,并适用于中国实践,而断然变革却是欠考虑的。

    (二)现状的完善

    以上的两种观点只能是仅供参考,而现在最为紧迫的就是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完善行政非诉强制执行。

    1、进一步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非诉行政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简单已经不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立法细化规定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比如将《解释》第95条规定的情形再加以细化,将行政处罚显示公正、行政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行政行为若执行造成相对人违法犯罪、行政行为的内容无法执行的情形写入法律规范,实务中易于操作,使法官的审查处于有限制的自由心证状态。⑧同时对于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审查等等都应当有细致的规定。

    2、适当扩大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赋予行政机关在法院裁判后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尽管行政执行强制权不能都收回行政机关,但就目前的形势来看,行政管理实践迫切需要扩大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目前行政管理软弱,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行政机关有时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在维持当前“以申请法院执行与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相结合”的基础上,应当适当扩大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权力和范围。应松年老师认为,在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判后,根据裁执分离的原则,对于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操作,可以仍由行政机关承担,毕竟从实质上具体事实是一种行政性质的行为,至于强制执行的实施机构,可以在司法部或者财政部,特殊内容也可由法律规定。这样的观点有利于法院集中力量进行审查,也能提高行政效率。

    3、完善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引入听证制度。

    目前法院的审查依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又有行政机关的事实和依据,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相对人的力量显得很淡薄,因此,听证绝不应当仅仅为一种可用可不用的手段,必须在基于相对人权益保障的基础上,建立执行告诫、听证程序,让申请机关和被申请人在法庭上讲事实、举证据。相互质证,以调动行政机关的积极性,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意识,确保被执行人诉权的行使,消除其疑虑,提高自觉履行率,有利于相对人利用其掌握的依据与行政行为抗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结语

    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个重要方式,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从根本上讲,非诉执行所涉及的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一种界定更多的是非法律领域可以解决的,这涉及到国家权力的配置等问题,但是在现有的框架下,法律还是可以做出有力的回应,只有进一步规范行政非诉执行工作,才能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加强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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