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审查的方式。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纷繁复杂,审查难度较大,它涉及到法律保留、合理性、自由裁量权、信赖保护问题。对其进行恰当地判断,既需要成文法的依据,又需要习惯性规则的支撑,因此,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审查方式,是司法审查的难点。
(1)审查的内容。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始终符合法律的成文规定与法律精神。因此,是否符合法律的成文规定,是司法审查的第一标准。在对抽象规则的内容不宜判断时,转而对其程序进行审查。即对其制定过程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是通过正当而严密地程序要求,最大限度地督促行政机关谨慎行事,从而避免恣意、专横。
(2)案件的审理。在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应采用附带审查原则,即当事人不得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提起诉讼,而只能在对具体纠纷提起诉讼的过程中,附带提起审查请求。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层级和数量都很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可能是各层级的行政机关,如果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其规则的一部或全部违法而确认违法、无效或撤销,针对同一对象,众多的审判组织出现不同的结论在所难免,而对同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次数必然会出现重复,从而出现相互矛盾或不一致的审查结果,导致法制的不统一。再者,管辖法院与制定规则行政机关存在层级上差别,较低层阶的法院撤销较高层阶规范性文件时,会有诸多不便。因此,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方式应当慎重而恰当。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的宏伟目标,对我国意义重大。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奉行法治,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抽象行政行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起着较大的影响力,现有的备案审查制度远远起不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是大势所趋,这对健全我国的司法制度,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步伐,将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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