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2)
www.110.com 2010-07-19 16:20
《解释》第二十七条把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采取的是抗辩权发生说;而《解释》第四十四条把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又分配给了原告,采取的是起诉权丧失说。
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也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但是,原告应对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有 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应作为案件受理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也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而应由被告对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出 抗辩。
采取这样的法律规定,一是基于起诉期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杂多样的。行政机关基于不同的法 律、法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多是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没有经过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超过法定期限起诉原告有没有正当 理由等,都会对起诉期限产生不同的影响。起诉期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仅凭立案庭立案审查不仅不利于查清事实,也增加了立案工作的难度;二是符合当事人主义 的诉讼模式。诉讼模式的发展规律和改革方向,是逐渐取消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恢复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依抗辩说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能 充分调动被告行政机关举证的积极性,促使其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起诉期限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取消了法院对起诉期限的主动审查权,打消了被告对此的依赖性, 被告为了证明原告起诉超过期限,就会积极举证。诉权、起诉期限、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都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对相对人履 行的告知义务的内容,也是起诉期限计算的主要依据。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就利于掌握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就利于掌握原告的起诉期限的起止时间,从而促使被告 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增强其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被告抗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也会积极举证,从而调动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进行 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符合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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