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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法民二初字第023号民
www.110.com 2010-07-23 16:38

[受理法院]:河南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2年11月14日
[裁判字号]:(2002)豫法民二初字第023号
[来源]:河南法院网
[案情摘要]:原告: 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粮库。住所地: 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乡。 法定代表人: 刘兴恒, 该粮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 王晓晨、王芝新, 该粮库职员。 被告: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
[案例正文]:   原告: 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粮库。住所地: 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乡。
    法定代表人: 刘兴恒, 该粮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 王晓晨、王芝新, 该粮库职员。


    被告: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南省项城市莲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怀清,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孙亚、刘文亮, 该公司职员。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粮库(以下简称大沟粮库)诉被告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沟粮库委托代理人王晓晨、王芝新 , 莲花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亚、刘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沟粮库诉称, 自1997年10月份开始, 大沟粮库与莲花公司签订多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由大沟粮库供给莲花公司玉米。每份合同均约定了供货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时间、地点、质量标准、结算方式等条款。莲花公司开始尚能如期支付货款。从1999年起莲花公司开始拖欠货款, 至今欠款已达29710627.00元。经大沟粮库多次催要, 莲花公司分别于2001年7月13日、12月1日写下还款计划, 但仅支付少量货款。至起诉时莲花公司共欠款29710627.00元, 利息 4254000.00元。请求判令莲花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9710627.00元及利息 4254000.00元, 由莲花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莲花公司辩称,大沟粮库所诉事实无误, 但欠款本金及利息有误。莲花公司愿意按最后一份还款协议还款 , 至于具体欠款数额, 需双方进一步对帐后确定。


    经审理查明, 自1997年10月以来, 大沟粮库与莲花公司签订了多份玉米购销合同, 对供货、付款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自1999年起, 莲花公司开始拖欠货款。 2001年7月13日莲花公司向大沟粮库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同年12月1日, 莲花公司再次出具还款计划, 称," 我单位欠你库玉米货款 3200 万元, 从2001年12月起, 每月尽力解决400万元, 在2002年6月底之前尽力还清货款 "。但莲花公司未能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 故大沟粮库诉至本院。经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欠款本金和利息, 双方一致认可, 截止2002年10月20日, 莲花公司欠大沟粮库货款本金 22872147.69元, 利息3911794.00元。


    本院认为, 大沟粮库与莲花公司之间的玉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大沟粮库如约供货, 而莲花公司却未能如期付款, 也未及时履行其还款计划, 实属违约, 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欠款的本金、利息数额 ,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予以确认。大沟粮库的主要诉讼请求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判决如下 :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粮库玉米货款本金22872147.69元、利息3971794.00元。


    案件受理费179833.14元, 由沈阳市苏家屯大沟粮库负担 35966.63元,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866.51元。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宗敏


                                      代理审判员: 张丽


                                      代理审判员: 王玉宏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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