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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2)
www.110.com 2010-07-05 15:32


(viii)凡提及“申请”时,是指国际申请和国家申请;
(ix)凡提及“专利”时,是指国家专利和地区专利;
(x)凡提及“国内法”时,指一个缔约国的国内法,或者,如果涉及地区申请或地区专利时,则指关于提出地区申请或给予地区专利的协定;
(xi)为计算时间期限,“优先权日期”的含义是:
(a)在国际申请中包括按第八条提出优先权要求时,指提出优先权要求的申请日期;
(b)在国际申请中包括按第八条提出的几项优先权要求时,是指最早一次提出优先权要求的申请的日期;
(c)在国际申请中不包括按第八条提出的任何优先权要求时,指在国际上提出该申请的日期;
(xii) “国家专利局”是指授权发给专利的一个缔约国的政府当局;凡提及“国家专利局”时,也可认为是几个国家授权发给地区专利的任何政府间当局,但在这些国家中 应至少有一国是缔约国,而且这些国家已批准该当局承担本条约及其规则为各国家专利局所规定的义务并行使规定的权利。
(xiii)“指定局”是指申请者按本条约第一章所指定的国家的国家专利局或代表该国家的国家专利局;
(xiv)“选定局”是指申请者按本条约第二章所选定的国家的国家专利局或代表该国家的国家专利局;
(xv)“受理局”是指受理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政府间组织;
(xvi)“联盟”是指国际专利合作联盟;
(xvii)“大会”是指该联盟的大会;
(xviii)“组织”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xix)“国际局”在指该组织的国际局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联合局(在后者存在期间);
(xx)“总干事”是指该组织的总干事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联合局的局长(在该局存在期间)。

【章名】 第一章 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
第三条 国际申请
(1)在任一缔约国提出的保护发明的申请都可以按本条约规定提出国际申请。
(2)按本条约及其规则所规定,国际申请应包括一份申请书、一份说明书、一项或多项的权项、一幅或多幅的附图(如果需要),以及一份摘要。
(3)摘要仅用作为技术情报,不能作任何其它目的之用,特别是不能作为解释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4)国际申请应:
(i)使用一种规定的语文;
(ii)符合规定的形式则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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