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理水平低下,人员素质差,在租户中造成恶劣影响,给被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装修过程中,申请人 不依《浦项集团商务广场之装修指南》规定收费;向租户提供不合规定电源;不按规定收取停车费,设备管理不力,被申请人只能另行聘请外籍工程师作顾问;服务 态度、质量屡遭投诉,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已超过同期管理人员酬金。
(3)拒绝被申请人依据本案合同第11条第2款规定提出的撤换两名港籍经理、处理部分不负责任员工要求。
(4)放松管理,致使大量堆放广场的建筑材料丢失,被申请人遭受巨大损失并延误完工。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申请人对广场的不当管理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超过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管理酬金总额,被申请人拒付管理人酬金是维护自身利益减少损失的正当措施。
被申请人早要求申请人撤换港籍经理但申请人不办,此间产生的港籍经理费,被申请人有权拒付。
被申请人从未认可申请人突破75人管理人员上限,被申请人只按75人标准支付,每月总额不超144700元人民币。申请人此项仲裁请求属超预算开支。
3.申请人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未完成交接即全部撤离应负违约责任。
4.本案合同及附件明确规定申请人对广场内仓储地负有保卫管理责任,申请人一直未履行其职责,在双方磋商终止合同期间,申请人故意放松管理,自2000 年3月6日至14日,广场内连续发生大量财物被盗事件,被申请人被窃财物共16张不锈钢蜂窝板、120米钢缆线、600箱2400平方米块地毯、88张铝 合金隔断板,价值人民币611671元。
被申请人就此与申请人交涉,申请人竟不顾被申请人一再劝阻,于14日未办理移交手续单方撕毁合同撤离广场,致被申请人为应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接管,造成损失。
申请人在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时便不履行保管职责造成财物被盗,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随意终止合同应承担相应合理赔偿责任。据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如下:
1.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被盗财物损失611671元人民币,并承担自2000年3月14日至裁决生效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无故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申请人承担反请求仲裁费。
- 上一篇:保证人该承担多少保证责任
- 下一篇:润滑油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相关文章
- ·物业管理人酬金以及员工费用争议仲裁案
- ·物业管理人酬金及员工费用争议仲裁案
- ·合作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
- ·合作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
- ·关于出资额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的案例
- ·合作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
- ·涤纶丝合同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 ·财产险续保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 ·合营企业股权转让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 ·工程设计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 ·润滑油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 ·聚苯乙烯交货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 ·木薯片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 ·涤纶丝合同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 ·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 ·聚苯乙烯交货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 ·木薯片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 ·涤纶丝合同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 ·润滑油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 ·财产险续保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